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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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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涉外律师 版权:涉外律师网 发表时间:2009年 免费法律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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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遗嘱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以上是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在这些要素当中,有一项具备涉外因素就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有三项因素都涉外的情况,如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订立一项买卖合同,中方向日方购买一批汽车,合同订立地是中国香港,合同履行地在新加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都具有涉外因素。 实践中,对涉外因素的理解不应仅局限于国与国之间,有时还适用于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之间。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同样也适用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部分联邦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有时也将一国内部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s)视为外国。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在有些国家,如在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则专门制定有商法,用来调整公司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法关系和破产法关系等所谓各类商事法律关系。但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前面所说的各类法律关系,也包括涉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法以及继承法律关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编辑,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中国律师网 www.365lvshi.com》,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由专职律师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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