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在线教程》
简 介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n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
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法论者,惟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派。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与立法框架应为无所不包的大国际私法,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传统的小国际私法观点,还
有一部分学者折中为中国际私法观。无论是大国际私法学,还是小国际私法学,抑或中国际私法学,都面临一个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旦离开了这些根本性的国际私法本体,也许就不成其为国际私法了。唐善无畏与一行合译的《大日经》(卷七)曾告诫信徒:“一身与二身,乃至无量身,同入本体。”
事实上,国际私法的内省与外化均存在本体问题。离开了国际私法的本体,国际私法内省则可能成为无的放矢;离开了国际私法的,本体,国际私法的外化则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韩德培先生早年曾对国际私法的解读有一著名的比喻,“国际私法就像一架飞机”,
并以“飞机的机身”与“两翼”来比拟国际私法的结构。因此,从事国际私法的研究,必须找准国际私法这架飞机的“机体”。近年来,我在探寻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时也发现,无论是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表现在各国在国际私法上的直接统一,即国际社会通过条约形式制定统一实体法、统一程序法与统一冲突法,还是表现在各国国内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近的规则或原则,都得有一个共同的趋同本体。
只要有国际民商事关系存在和发展,调整这种社会生活关系的国际私法就必然会存在和发展,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未来的社会民商生活关系将更加发达,国际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内、国际法律体系中均将进一步提升。关键在于国际私法应随着时代的进步,使其性质、功能、目标及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国际私法的功能随着它的新目标的确立,也必要着眼于由解决个案的法律选择适用转入到构筑适合国际大市场运作的民商法律新秩序,从而实现在人类全球或整体意识不断要求下赋予自己的重大使命。正是由于要构筑国际民商法律新秩序,国际私法在范围上也必将进一步突破传统的观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本是国际私法领域一直未能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是哪些,是否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对此,我们早就指出,讨论国际私法范围,必须抓住两个问题.一是抓住法律冲突这个核心问题,另一个是要有发展的观点,从而虽然没有冲突法就没有国际私法,但国际私法发展到今天,已不允许得出国际私法就是或只是冲突法的结论,因为这个结论不能使国际私法真正发展成为一个全面地、有效地调整含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不能使它随着国际经济民商事生活的发展而得到发展。事实证明,这种思考问题的方法是科学的。国际私法是随着解决各国之间法律冲突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民商法律的冲突,因而凡是与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理由把它排除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外。而且对任何事物我们都须持发展的观点,因此,就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程与结果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必然会包括统一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统一实体法更符合国际私法的本意。随着未来国际私法的进一步趋同,国际私法的范围将逐渐转向以统一实体法为主,统一冲突法和各国国内冲突法的作用和地位将会逐渐下降,成为起补充作用的规范。因此,在追寻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中深入挖掘趋同的本体,也是非常必要的。
国际私法是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也是法学本科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门课。
本教程是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规划教程之一,从内容到形式都突出了应用型本科教学的基本特色。本教程共有五个部分的内容,它们分别涉及概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基本问题、各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国际司法协助。过对本教程内容的学习,即对外国国际司法新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部分借鉴,这对我国的国际司法立法、司法和教学研究工作都有一定程度的重要作用。本教程对国际私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共20余万字,分五章。第一章绪论,阐述了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渊源、性质以及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和立法史两个方面,对国际私法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学说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立法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较详细的述评;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探讨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及其解决,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系属公式以及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和确定等问题;第四章冲突规范的制度,分别就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法律规避等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或一般性问题,分别就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有关法律的问题,重新进行了审视和反思。本教程信息量大,论据扎实,既可作为从事国际私法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参考用书,也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程,还可供从事涉外民商事实务的公司、企业和政府部门参考。
涉外律师网 2008年1月1日 |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
二、法律冲突及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途径
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产生
一、产生的背景
二、理论的创立
第二节 国际私法发展史中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二、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
四、既得权说
五、本地法说
六、政府利益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三、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情况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类型及系属公式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三、系属公式
第三节 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定义
二、准据法的特征
三、多法域国家的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四、时际法律冲突情况下的准据法确定
五、先决问题下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二、外国法人的认可制
三、法人的涉外破产问题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豁免问题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点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二、外国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状况
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四、国民待遇
五、最惠国待遇
六、普遍优惠待遇
七、优惠待遇
八、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五章 有关冲突规范的几个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识别
一、识别的概念
二、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识别的标准
第二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二、反致问题的提出以及产生的原因
三、各国关于反致问题的理论和实践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五、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践
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二、构成法律规避的条件
三、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的不同主张
四、法律规避的性质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六章 涉外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存在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第四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二、知识产权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第五节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历史发展
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六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
二、几个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四、《专利合作条约》
五、《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六、《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七、《世界版权公约》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七章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
三、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四、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及发展
五、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六、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补充原则
七、涉外合同各部分的法律运用
八、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涉外侵权行为债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三、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四、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五、国际海洋运输中的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六、国际航空中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产品责任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国际私法上的特点
第二节 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
四、涉外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五、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节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离婚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
三、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节 涉外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六节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三、我国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涉外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冲突
二、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三、涉外监护关系的法律冲突
四、涉外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九章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继承关系的特点
第二节 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三、同一制
四、区别制
五、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六、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节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规则
三、我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节 几个重要的有关继承的国际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三、《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第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四、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一、概念与意义
二、管辖权的确定依据与原则
三、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四、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念与意义
二、外国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
四、外国人的诉讼费用制度
第四节 域外送达制度
一、域外送达概述
二、域外送达的途径
三、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第五节 概域外调查取证制度
一、概述
二、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域外调查取证的途径
四、我国的域外调查取证制度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概念与意义
二、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五、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适用问题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规则
一、仲裁的基本程序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含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三、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二章 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四、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第二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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